原告为一家从事区块链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公司。2020年11月23日,原告通过账户0x87560A500a74f0451F6535Cb527109a3f61096C1向被告账户地址0xED89D7fcEAC63Ad309A793F99D5aFdb20305CD26转入了11个以太币(ETH)。交易号为0xbc7f828ef12819dca770c951fd527238c7cb8e386fdbc8b3a78d4bf581338d22。转账详情中还显示了矿工费为0.000441000030639ETH。原告公司在发现转账错误后,与被告通过微信进行联系和处理。原告认为这11个以太币是原告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而转入被告账户的,被告从中不当得利,双方发生了争议,于是原告将此案提起诉讼。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退还错误支付的11个以太币;2.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总计1万元;3.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此外,原告和被告在2019年11月29日签订了一份名为《火鸟云节点存储设备购销合同》的合同,合同规定了抵押、收益和结算等事项,所有使用的货币单位均为YTA(油塔币),即网络虚拟货币。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网络虚拟货币以太币(ETH)。被告辩称国家明令禁止以太币流通,本案不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调整范围内。法院认为,虽然国家目前禁止以太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但并未否认以太币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享有法律平等保护的事实。因此,法院不采纳被告的辩称意见。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原告称其工作人员由于操作失误,导致11个以太币转入了被告的账户,造成了被告的不当得利。然而,被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购销合同等经济往来,并且抵押、收益、结算等都是以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并且双方还进行了"矿位"和"HCB"等交易。原告提交的转账详情中也显示有其他以太币。虽然以太币和YTA(油塔币)属于不同的网络虚拟货币,但原告也承认不同的虚拟货币在网络中可以相互兑换。因此,原告否认以太币和购销合同中的YTA(油塔币)之间的关联性的观点被法院不予采纳。现在,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了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在原告方,但被告已经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多种经济往来,而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占用11个以太币是非法的。因此,根据原告的举证不充分,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1个以太币的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提出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双方没有约定此项费用,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也不支持这一请求。
原标题:虚拟货币往来中的不当得利如何认定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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