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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拟立法规管“稳定币”

浏览:115|时间:2023-07-19 07:20:34
声称有资产作担保,藉以稳定其价值的虚拟资产(稳定币),也属于受规管的虚拟资产。香港特区正在进行立法咨询,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11月3日,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对加强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进行公众咨询,并建议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在香港从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受规管业务的人必须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持牌人必须遵守《打击洗钱条例》中的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以及其他保护投资者的规管要求。

此前,香港证监会将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监管沙盒(自愿发牌制度),该制度只适用于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而不适用于只提供非证券型虚拟资产交易服务的平台。

虚拟资产交易所是目前在香港规模较大、发展较成熟的业务,其他虚拟资产活动在香港并不普遍。根据建议,只允许在香港成立并具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公司申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牌照。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并满足一套健全的规管要求,以确保其能够妥善经营虚拟资产业务并降低风险。

建议的发牌条件包括:只限于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具备财政能力、知识和经验;业务稳健程度高;有良好的风险管理、客户资产分隔和管理能力;制定适当的虚拟资产挂牌和交易政策;遵守财务报告和披露要求;预防市场操控和违规活动;预防利益冲突等。

根据建议,无牌从事受规管虚拟资产活动属于刑事罪行,定罪后可被监禁七年和罚款500万元。对于虚假陈述申请牌照的人或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违反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要求的行为,也将面临刑事起诉、罚款和行政处分。

虚拟资产行业存在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和诈骗等犯罪风险,因此需要加强监管并加大刑罚力度。建议对任何人为了诱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虚拟资产而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加以惩罚,无论是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所内还是外部进行,定罪后可被监禁两年和罚款100万元。

此外,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还指出,虚拟资产并非法定货币,在香港一般不被接受为付款方式,但香港有许多虚拟资产交易活动。引入规管能减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为投资者和客户提供适当的保护,并促进金融科技的有序发展和应用。该局的建议适用于所有虚拟资产,包括声称有资产作担保以稳定价值的虚拟资产(稳定币)。不包括封闭式、有限用途的产品和法定数字货币

这些规则旨在增强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规管,并加强打击虚拟资产领域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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