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8年7月17日,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就破获了一起“GEC环保币”特大传销案,涉及人员高达数十万人。
5月31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该起特大网络传销案的二审判决书。其中“GEC环保币”发起人之一的黄某某在逃,张某遥获刑5年。在逃的意思就是被警方通缉中。
原判认定:2017年2月以来,“世界环保创业基金会”非法组织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一个“GEC”平台,该平台鼓吹GEC是区块链、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以GEC币只涨不跌为诱饵,组织线上、线下活动,大肆发展会员进行GEC币投资。
会员经实名认证后加入组织,平台即送一台微型云矿机,微型云矿机在规定时间生产GEC币之后即停止生产,需购买GEC币GEC平台的领导者、组织者设计出来的GEC虚拟数字货币,其交易的合法性没有取得认可,并对外宣称只涨不跌,以极高的收益揽客,构建会员模式,核心是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或给付报酬的,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肖某、张某遥在明知GEC货币没有源代码,明知国家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的平台交易情况下,为牟取利益,拉人头,推广该传销活动,不遗余力的建立微信群、QQ群,在群里夸大宣传投资GEC币稳赚不赔,在微信朋友圈发布GEC的宣传信息。二人为传销活动的实施和扩大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可以认定二人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
原判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遂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判处五年到缓刑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到三万元不等。
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其中,王某上诉称GEC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不是传销活动,自己仅系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只是领取工资,没有获利,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三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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