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性质。根据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通知》再次强调了虚拟货币的特点,包括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因此,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以及所谓稳定币如泰达币等,都没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在市场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包括虚拟货币兑换、买卖虚拟货币、撮合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禁。如果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为了应对这一风险,《通知》提出了一些工作措施。首先,建立了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在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了协调机制,统筹推动工作落实;在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属地风险处置,依法清理打击本辖区内的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其次,加强了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了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提高了识别和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准确性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也加强了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和地区加强了线上监控、线下摸排以及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并建立了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第三,构建了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合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理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方面综合施策。相关行业协会也加强了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地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对于后续的工作安排,《通知》指出,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和地区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建立中央统筹、地方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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