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双方签订了合同,就得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这是最基本的契约精神,也是民法典的明确要求。当然,这份合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护,还得看是不是有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特币挖矿机”。关于虚拟货币,人民银行等部门早就指出,其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在这种情形下,双方公司签订的比特币合同,并没有合法基础,自然得不到司法的支持。
审视这一司法判决,其意义和作用在于:
一是重申了反对虚拟货币及其交易的司法态度,虽然地方法院判决并不具有判例援引的效力,但也会为各地司法审判机关所参考借鉴,一个很大的概率是,今后类似官司也会在法院碰壁;
二是切断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与现实的链接途径,虚拟货币的所谓价值,建立在不同个体拥有、交易的基础之上,如果这些最基础的社会关系都得不到保护,无从定分止争,虚拟货币将步履维艰;
三是发出了强烈讯号,以震慑仍在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人群。
不可否认,包括比特币等在内的虚拟货币是新鲜事物,也有不少人因此发家,但其缺点也在现实中暴露无遗。比如,虚拟货币没有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
不仅如此,更有一些公职人员沉迷其中,甚至利用办公电脑“挖矿”。近期,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网信办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直查机房、循线倒查“矿机”等方式,突击抽查全省7个地区20家国有单位的36个ip地址,严肃查纠一批利用公共资源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与交易的违规违纪行为。如果任由这种乱象蔓延滋生,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还败坏国有单位的风气,侵蚀行政公信力。
跳出个案的窠臼以观,一场相关的治理风暴已席卷而来。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即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之后又发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再到司法判决比特币合同无效,地方联合检查组查纠利用公共资源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与交易的违规违纪行为,不难看见,国家对虚拟货币的规制绳索越来越紧,已形成全方位遏制的强大态势。
虚拟货币治理,需要打好组合拳。在司法、执法出手的同时,相关监管应关口前移,避免“马后炮”等现象。从长远看,有必要构建常态化的监管机制,更有力地打击“挖矿”源头,维护金融安全,纯正社会风气。(欧阳晨雨)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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