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在宣判后向相关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反馈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并建议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清理整治。
根据合同,委托方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由中研智创公司采购和管理矿机,并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矿场签订了委托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支付了18.3463个比特币给丰复久信公司,但之后没有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因此将此事诉至法院,要求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或按照2021年1月25日比特币的价格交付955万美元,并赔偿服务到期后的相关损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通过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这类挖矿活动消耗能源且排放大量碳,不利于我国优化产业结构和节能减排的目标实现。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环节会导致比特币矿工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法院认为,在明知挖矿和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并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仍签订了代为挖矿协议,因此该协议应视为无效,相关财产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并驳回了原告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个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国民经济贡献度较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风险日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此案结束后,朝阳法院向相关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排查涉及比特币挖矿项目和矿场,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并对水电资源丰富地区的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清理整治。
虚拟货币的追捧反映了一些人的一夜暴富和投机心理。陈姿含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工作和信息共享,形成全链条的治理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她还建议加快推进货币和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进程,以法定数字货币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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