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郭律师已经分析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认定标准很低。一旦被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立案侦查,郭律师认为具体的辩护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否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有当规定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了“违法所得一万元”、“两年内再犯”以及“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外,还要求网站或通讯群组设立目的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这里设立网站或通讯群组的目的成为辩护的重要焦点。然而,设立的目的不能仅依靠创建者供述来认定,需要关注网站或群组内的日常信息。
二、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包括犯罪活动,还包括《刑法》中列明但尚未达到犯罪的违法活动。
区块链本身不违法,虚拟货币也是合法存在的。如果只是发布关于合法的区块链项目和虚拟货币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郭律师认为不属于违法犯罪活动。
但如果涉及区块链项目的公开融资、发布OTC对手交易信息,或发布虚拟货币交易所等信息,就属于“违法犯罪”活动了。
因此,郭律师认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第二个主要辩护焦点在于所参与的项目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区块链项目涉及多个方面,且多数项目都设在国外,如何区分项目中哪部分合法,哪部分违法(且应为刑法中的违法行为),是非信罪构成与否的核心辩护焦点。因此,在这类案件的辩护中,郭律师建议请了解区块链行业的律师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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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深圳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成员、大学客座教授、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等。从事法律工作六年余,专注于刑事及公司治理业务。曾办理国内多起重大敏感案件并成功进行多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辩策》《盈论》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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